像、金属条等,属半成品,需进一步加工)。假币印制好后,由李永汉联系好买主,然后打电话给被告人唐方俊把假币运到某个地点交给其表弟李锦逢,唐方俊又通知彭水平把假币送到指定的地点交给李锦逢。李永汉根据假币质量的好坏,按每一百元3.8元至4.5元不等的价格付款给被告人唐方俊。总共出售宜春制造的假币约6000万元,所得赃款2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唐方俊分得约60万元,彭水平分得30余万元,邹金生分得7.5万元,黄平包括房租一起分得3万元。剩余的钱由李永汉、黄文及做工人员分得。
2004年3月1日被告人彭水平得知公安机关在追查假币后,与被告人黄平及黄文一起将尚未卖出的部分假币予以烧毁,生产假币的机器和房屋也被黄平拆毁掩埋和破坏。
2004年7月,唐方俊又邀集赣州宁都县人李长生(在逃)等人,在赣州市黄金区水南镇机场北路租赁刘彩娣的房屋作为印制假币的场地,并于同年8月初从南昌购进印刷设备,由李永汉在被告人许周民处又购进了约1.2吨保定钞票纸厂生产的红蓝纤维纸,准备再次伪造第五套面值一百元的人民币时,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捣毁。2004年9月9日,宜春市公安人员在广州“远洋大厦”将携带4份用于伪造货币的钞票纸纸样和13张假币准备再次出售的被告人许周民当场抓获。
被告人唐方俊归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许周民、邹金生;被告人彭水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各被告人伪造货币的犯罪行为。此外,被告人唐方俊还主动交代了其准备在赣州再伪造货币而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彭水平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唐方俊的手机号码,使公安机关得以抓获被告人唐方俊。
宜春市中院认为,被告人唐方俊、彭水平、邹金生、许周民、黄平为谋取高额非法利益故意伪造货币或为伪造货币提供积极帮助,其行为均构成伪造货币罪,且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宜春市中院根据各被告人制造的假币属半成品,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唐方俊归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邹金生、许周民,有立功表现,并主动交代了其准备在赣州再伪造货币而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彭水平因公安机关怀疑其贩卖假币被讯问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伪造货币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唐方俊的手机号码,使公安机关得以抓获被告人唐方俊;被告人邹金生被邀集参与了印制假币,作用较小;被告人许周民只联络、介绍销售伪造货币纸张,未直接参与销售,作用较小;被告人黄平在制假快结束时才帮助包装了纸币,未具体参与制假,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符合判缓刑的条件,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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